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等被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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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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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貴州監管局發布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貴金罰決字〔2024〕23號,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貴州清鎮農商銀行),其違規開展同業業務;整改落實不力、內審有效性不足。 劉懷仲(時任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監事長、紀委書記),其對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整改落實不力、內審有效性不足事項負有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貴州監管局對劉懷仲(時任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監事長、紀委書記)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貴州監管局對貴州清鎮農村商業銀行罰款60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